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公司的中层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收受下属集体企业的现金。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并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王某及其家人找到任律师寻求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从案卷发现两处影响案件定罪和量刑的重大案情事实。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而且被告人与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王某从事地工作不属于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工作,王某主要从事技术性工作。因此,任律师确定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另外,被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自首行为。开庭前,为了证明被告所在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律师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但是市工商局的工商档案不够全面,不能够证明被告所在总公司是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任律师为了得到足够的证据又到省工商局调查,还是没有取到足够的证据。任律师最后到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总公司工商档案,终于得到了确凿的证据。
在开庭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任律师辩驳: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人从事的工作属于技术性工作,不具有代表国家管理的性质。被告人也是与公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不是国家委派到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所以,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够成受贿罪的主体。同时,向法庭提供国有股份制公司在国家工商局的工商档案、被告人的劳动合同等有利证据。经过任律师的艰苦努力,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因有自首行为,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经过任律师的辩护,不仅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定罪(原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而且还使被告人获得人身自由得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