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碗方便面,获刑八年半——从李海峰案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刘涛律师 咨询电话:18591923663 刘醒律师 咨询电话:15829797307
2014年12月,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在一镇上小超市购买了四包今麦郎诱惑酸辣方便面,食用后出现腹泻腹痛的情况,接着发现醋包内有疑似“玻璃渣”的物体,且四包方便面均已过期。随后李海峰找到今麦郎公司投诉醋包内有“玻璃渣”,以找媒体曝光为由提出索赔300万元,在维权期间,李海峰以个人名义联系了上海、西安的两家检测机构对醋包的相关成分进行检测,最后西安的检测机构检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于是李海峰又认为其母亲在2014年10月刚刚做过的乳腺癌手术,与此前长期食用该品牌方便面有关,因此将赔偿款提高到500万元,最后坚持索赔450万元。
李海峰在得到今麦郎公司拒绝高额赔偿答复后,开通微博,发布“今麦郎含有致癌物质,汞超标接近五倍,用的工业盐,亚硝酸含量为11mg”,“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最小的癌症患者不到三岁!下面为大家发上检测结果和病历报告!劝大家远离今麦郎黑心企业!”的网络信息,并向今麦郎公司负责协调此事的人员和公司客服手机发布短信,“昨天已经有三家媒体联系了我,微博的阅读量快要突破四万人!大家再努努力继续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今麦郎这个黑心企业。”
今麦郎公司随后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8日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浅评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过度维权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笔者拟就本案一审判决所呈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过期产品是否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提出索赔?
一审判决认为李海峰在购买四包过期方便面,食后出现不适,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而是直接向今麦郎公司提出天价赔偿要求,不能认为其是真诚的合理相信。
按理说,厂家可以过保质期为由进行抗辩,但是,生产者是否对所有过保质期的商品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呢?李海峰怀疑的是今麦郎方便面汞含量超标,根据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第4.3条,调味品类食用盐的汞含量限制标准为0.1mg/kg,涉案的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的汞含量为0.4594mg/kg。《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制定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其所找的专业检测机构也告诉过他,这个重金属含量跟过期不过期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就是过期的方便面,汞含量也不应超标,那么,如果真是汞含量超标的问题,就是今麦郎方便面达不到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就案情来看,表面是食用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引起不适,而最后索赔的理由则是醋包汞含量超标。
《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在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不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在索赔时对于维权对象享有法定选择权。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在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时必须先向经营者索赔,索赔无果后方可向生产者索赔。
法律不仅赋予消费者享有维权对象选择权,还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换言之,即便问题不是因生产者而起,只要消费者索赔,查明事实属于应当赔偿情形的,都应先行赔付,如果属于经营者原因造成的产品问题,事后生产者可以向经营者另行追偿。
2、消费者委托无检测资质机构所得出的结论能否给今麦郎公司造成精神强制?
一审判决认为李海峰得到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回复后,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威胁若不满足其要求即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的行为,会给今麦郎公司造成精神强制。
涉案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尽管无检测资质,但不等于无专业能力,对李海峰这样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其自身对“玻璃渣”是何物没有专业判断力,是想借助专业机构的检测来给他的诉求增加信心,现今法庭上都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他们本身可能没有什么资质,但其掌握了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能给法庭在公正处理案件时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检测机构无资质不等于其没有专业判断能力。
检测机构无资质,往往是在法庭质证过程中,成为对手的攻击目标,或者说,当法院要对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判决的时候,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可见,找到一个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来做检测,那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普通百姓,只要依赖一个专业机构的结论,对食品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李海峰所得汞含量超标的结论已足以让他对今麦郎方便面的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可以提起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面对这样一个检测结论,今麦郎公司如果认为自己的产品还是没有问题的话,应该出来辟谣,以正视听,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令人费解的是,精神强制是自然人的感观所产生,作为一个公司,哪里来的跟自然人一样的精神感受?更何况,在判决书的经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明确记载了2015年4月起,在李海峰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投诉后,明确说不要赔偿了,自动中止了天价索赔的诉求,这对今麦郎公司来说还有什么压力呢?
3、一审判决认定李海峰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八年六个月有期徒究竟是从轻还是过重?
从判决书陈述及判后主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可知,合议庭认定李海峰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敲诈勒索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为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这貌似手下留情,但是,这个案件是今麦郎公司所在县城的法院审理的,据今麦郎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1994年便在当地施工建设并投产运行,现今无疑已是小县城上的明星企业,这不得不让人产生诸多联想,法院再怎么解释轻判李海峰,也去除不掉公众对其公正性的质疑。法官认为因四碗方便面,提出几百万元的天价索赔不合理,那么,法官们有没有想过,因四碗方便面判处消费者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合理不合理?
即便法院要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就情节来看,李海峰后来明确提出不要赔偿了,那这算不算“中止”?如果是要轻判李海峰,为什么不认定其“中止”,因为“中止”比“未遂”来说更有轻判的空间。
(许昔龙,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部高级合伙人。
胡珺,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诉讼仲裁部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