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XXXX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尊警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经被告人XX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刚才又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现我们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建议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性准确。但是,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态度,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被告人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公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XX的抓获经过材料可以充分证实,被告人XX是XX电话联系后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在所有犯罪过程中,被告人XX均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被告人XX比照主犯XXX从轻处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自2003年以来纠集其他人在重庆XXX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错误。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XX在2007年底前一直在广东省务工,是在2007年底才举家回乡,并与被告人XX合伙投资承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而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XXX从2003年就开始在家实施和纠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X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第二起违法事实、寻衅滋事罪的第六起违法事实均不构成犯罪。
1、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第二起违法事实:2009年5月18日,XX明知在农村公路改造过程中,公路才刚浇注完混凝土路面,XXXXXXXXXXXXXX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XXXX未采取暴力手段或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此次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关于寻衅滋事的第六起违法事实:首先,纠纷的起因是被告人XXX与ZZZ因开玩笑而发生纠纷,并与被告人无任何关系;第二是被告人XXX是在ZZ多次、故意横躺公路XXXXXXXXXXXXXXXXX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此次行为亦并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X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罪的第三起及第四起犯罪事实的情节也非常轻微XXXXXXXXXXXXXXXX。
综上所述,XXXXXXXXXXX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XXXX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予以裁量刑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 远 国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