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系男女朋友,一晚,二人在家中喝啤酒,张某感觉口中有异物,吐出一看,居然是一块胶状的塑料,张某通过啤酒外包装的电话联系到售后部,之后二人与啤酒厂达成协议,啤酒厂同意退还二人买啤酒的钱并赔偿1箱啤酒。过了几天,张某和李某觉得不可以轻易息事宁人,在之后的几天里,每天去啤酒厂,称喝到的啤酒中有异物,该厂啤酒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赔偿100万元,否则将通报媒体,向法院起诉。啤酒厂报警,警察将二人带走,随后提起公诉,指控二人敲诈勒索罪。
在法庭审理中,二人称去啤酒厂是作为消费者维权,并非敲诈勒索,只不过啤酒厂一直不给答复,才说了狠话,二人的行为属民事上的维权行为,即使索赔数额过高,也应认定为消费者权利滥用,根本不构成刑事上的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敲诈勒索公司财物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国汉(北京)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啤酒中喝到异物,作为消费者的二人有权向经营者进行索赔,此时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但二人第二次去啤酒厂时,却已经偏离了维权的初衷。二人以向媒体曝光、向法院起诉,破坏啤酒厂的企业行为为由,想啤酒厂索要100万元,是否还是正当的维权?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其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归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犯罪。结合本案来看,张某、李某的行为在正当行使消费者的权利后,再向啤酒厂索要财物,不能再认定为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而且二人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在客观上使用了胁迫的行为,致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