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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6-04-05    作者:孙新律师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救济途径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只有两种:  

    1、再次鉴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管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还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在作出1年之后,不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还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即不管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低,还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高的,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以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呢?    本律师认为,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对方都是行政机关,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法律地位究竟是不是行政机关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所以可能正因为如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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