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法律救济方式
【洛阳劳动工伤律师】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法律救济方式
我们都知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其法律救济方式却不太明确,有人认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有人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人认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都可以。
本律师认为,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对方都是行政机关,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法律地位究竟是不是行政机关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所以可能正因为如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
目前,对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只有两种:
一、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何谓最终结论?简单的说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没法否定其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管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还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在作出1年之后,不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还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即不管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低,还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高的,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以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