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律师 当事人一方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能否否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应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并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