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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二手车,消费者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6-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7日,济宁市民刘潇在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的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就在刘潇提车40多天时,该车意外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维修车辆时,刘潇被告知这辆“新车”竟然“补过漆”。随后,刘潇带着疑问找到4s店销售人员反复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刘潇“补了漆”。由于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刘潇将4s店告上法庭。案件还没审理,刘潇又遇到了生气的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11月3日,她把车开到省城济南的同类型号汽车4s店进行“首保”,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已过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7日买的新车,可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刘潇根据4s店记载车主王某的联系方式,拨通电话,对方答复,这车的确在1月28日卖给过他,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给退了。这下刘潇全明白了,自己买的“新车”居然是一辆二手车,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
【法院判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刘潇(化名)将车退回,被告4s店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给刘潇,同时赔偿38.4万元。
【法律解读】
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曾经销售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汽车销售活动中,经销商并不存在恶意欺诈,很多时候其本身也不知情,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消费欺诈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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