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索赔合法,捏造事实散布违法 ----兼论今麦郎“天价索赔”案
消费者维权索赔合法,捏造事实散布违法
----兼论今麦郎“天价索赔”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印富律师
近期,“今麦郎天价索赔案”、“男子购买4包方便面,索赔450万元,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张印富律师未参与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但透过网络发布的信息,深感此案的社会影响已远远超过了案件的本身,对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此提出如下看法,愿与读者共享商榷:
案情回顾: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货车司机李海峰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食后伴有腹泻。他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一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期将近一年。李海峰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他的维权申请。2015年1月,李海峰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表示其具有资质认证,检测结果可作为消费者维权使用。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多次协商后,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450万元。据今麦郎公司一女性主管介绍,李海峰用过期一年的产品向今麦郎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李海峰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分别点名了央视新闻等八家媒体。今麦郎公司认为,此举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选择了报案。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两天后被今麦郎公司总部所在地河北省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该案在隆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律师认为,透过网网络的报道,本案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李海峰作为消费者维权索赔的行为,不能推导出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自述购买了4包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食用其中一包后身体不适,没有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在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及其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进而450万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处于真诚的合理相信,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其提出的巨额赔偿亦应有具有合理的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显然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正当性,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本律师认为,上述判决书所述内容和理由,不能推导出“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的结论。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李海峰作为消费者购买了4包今麦郎公司生产的方便面,食用其中一包后身体不适伴有腹泻,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一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其有权向生产厂家今麦郎公司索赔,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消费者必须“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
第二,法院认为李海峰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判决书载明“在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及其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赔300万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处于真诚的合理相信”。《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李海峰因消费今麦郎公司生产的方便面造成腹泻,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损害,向今麦郎公司索赔,今麦郎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双方已认可损害赔偿的事实,只是没有达成双方认可的赔偿数额,法律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能因为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就否认李海峰损失与今麦郎公司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法院认为“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进而450万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处于真诚的合理相信”没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角度讲,人身不受损害是不能用金钱来兑换的。因食用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对受害人自身的感受来说要求赔偿多少都不为过,也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李海峰食用今麦郎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后腹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受到威胁,其切切实实地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损害,李海峰按自身感受到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数额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自身感受到的损失并要求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应当赔偿的数额不是同一个概念。消费者从自身感受损失的角度要求赔偿的数额与生产厂家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同意赔偿的数额,不可能一致;生产厂家不能将自己认可的赔偿数额强加与消费者等同感受损失的数额;法院也不能将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高于实际购买食品的价格,就认定为主观上具有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更不能仅从保护商家利益的角度,将不能接受商家赔偿数额的消费者,动用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用不确定的概念,推导不出“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的结论。判决书载明“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其提出的巨额赔偿亦应有具有合理的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显然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正当性,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判决书用了一连串不确定的概念,“应具有合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念相符”、“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不具有社会正当性”等,主观地推导出“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具有逻辑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下,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罪刑法定”,一审法院主观推导定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一审法院从保护商家利益的角度,设想未发生的事实对生产厂家的不利影响,对消费者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未考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与当前司法政策精神不符
一审法院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在得知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回复后,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威胁若不满足其要求即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众所周知,现代媒体具有传播信息的迅捷性、广泛性,一旦商家的商品缺陷或劣质服务被公之于众,将会给商家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被告人明知今麦郎公司辟谣自证的成本巨大,其声称将向媒体公布其自行获得的、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明显不利于今麦郎公司产品声誉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目的就是使今麦郎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后为避免其商业信誉受损而选择向其交付财物,被告人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此论述明显与公正司法精神不符。
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领域重典治乱的司法精神。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多多,习主席提出“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力气抓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此加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抓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最广大的消费者参与。李海峰作为一个消费者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食后伴有腹泻,并发现异物,向生产者索赔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的需求,连今麦郎公司都表示和欢迎李海峰对生产食品质量的监督,一审法院怎么就不考虑李海峰索赔“事出有因”,主观的推断“提出巨额赔偿”就构成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和公正司法的精神。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李海峰构成敲诈勒索罪,存在多处 与事实不符之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消费者有权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食品进行检测,李海峰是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表示其具有资质认证,检测结果可作为消费者维权使用。李海峰并不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果;也不是在得知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回复后委托检测的;消费者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不是威胁的问题。
第三,法院未考虑 “巨额索赔”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仅从商家的角度保护商家利益,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一审法院判决中载明“一旦商家的商品缺陷或劣质服务被公之于众,将会给商家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明白无误地表达防止“商家的商品缺陷或劣质服务被公之于众,避免给商家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而不考虑“商家的缺陷或劣质商品”不公之于众,消费者适用缺陷或劣质食品可能带来的危害,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远不是商家所追求的金钱利益,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当地的明星企业今麦郎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义务保护最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当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三、李海峰巨额索赔的事实与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是同一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李海峰作为消费者,在财产受到损失、人身受到损害后,依法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法律属于消费者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可以支持消费者索赔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但并没有规定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数额超出多少倍后就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的今天,不能仅凭主观推断定罪处罚。李海峰向今麦郎索赔450万元是事实,但不管要求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仅是单方的要求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如果今麦郎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其有法律救济的途径;但不能为了掩盖自己的瑕疵产品,保护自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又不损失自己的维权成本,借助公权力治罪于消费者。
但是,本律师也注意到,李海峰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今麦郎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有致癌物质,这就存在涉嫌违法的问题。曝光真相永远受欢迎,但是编造事实曝光,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就是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李海峰扬言曝光真相谈不上威胁或要挟,也影响不到今麦郎公司的合法利益;李海峰要求索赔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不会得到支持,也不会造成今麦郎公司巨额财产的损失。但是,在网络上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这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其散布的内容对产品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已经即遂,这是李海峰不应该发生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海峰在网络上编造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有可能涉嫌构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当然,这也仅仅是有可能涉嫌,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无其他严重情节。一审法院混淆二种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张印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电话1891017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