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与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6-03-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