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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能否管辖涉外房地产案件?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基层法院能否管辖涉外房地产案件?


请问:

本人系建筑公司法律顾问。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发现开发公司投资不到位,遂将该公司股东之一外籍华人齐某列为被告。齐某应诉中提出,由于他具有外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案件,第一审应由中级法院管辖。不知齐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急盼回音。

读者:王安建


回答: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所以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历来十分重视。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我国对5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5类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这5类案件只能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能享有第一审管辖权。

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考虑到案件数量、就近审理、专业难度等因素,上述规定对三类案件作了特殊处理。该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涉外房地产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规定,普通基层法院享有管辖权。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增强,扩大基层法院受理涉外案件范围的呼声呈上升趋势。

从来信情况看,由于被告之一齐某具有外籍身份,本案含有一定涉外因素,但纠纷系房地产开发引起,可列入涉外房地产案件范畴,基层法院享有管辖权。齐某要求由中级法院直接管辖,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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