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山东省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6年2月21日 [2006]民四他字第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6]3号《关于增加授予我省枣庄、德州中院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枣庄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