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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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被继承人白黑佳与被告白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子,其中一子出生后即夭折,另外三人分别为原告白威、被告白楠、被告白鸥。白黑佳父母已去世。白丽、白黑佳原单位宿舍拆迁,二人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诉争房屋,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6月14日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诉争房屋登记在白丽名下。
1999年7月21日,白黑佳在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我叫白黑佳,今年六十七岁,现对我自己所有的房产立本遗嘱,以避免在我去世后因该房产继承发生纠纷。坐落在通州区的诉争房屋系我和老伴白丽共同所有,现我自愿将该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部分,待我去世后,由三儿子白威继承。本遗嘱委托邻居杨明顺(男,住通州区诉争房屋旁)执行。”白黑佳生前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与白丽共同生活。后白黑佳于2015年8月10日去世。
张并未去世后,白威与白楠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遂白威将白楠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白威继承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中,白楠就原告的起诉辩称,不同意原告白威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属于福利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我的女儿白晓晓与被告白丽在同一户口簿上,故我与我的妻子女儿系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见证人签字。公证书未按法律执行,只有白黑佳签字,执行人杨明顺未签字,其他公证员在场人均没有签字,公证书部分违法操作,属于违法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归白威、白丽共同所有,各占诉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白丽、白楠、白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白威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制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以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原告白威、被告白丽、白楠、白鸥均为张并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白丽与张并未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张并未于1999年立公证遗嘱,表示将诉争房屋属于其应有部分房产立遗嘱给白威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故白威要求诉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