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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本文系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惠与钱莹共育三子,分别为长子王石、次子王洱、三子王庚。其中王惠于2000年去世,钱莹于2006年去世,王庚早已亡故。王庚生前并未结婚亦未养育子女。王惠的父母早于王惠去世。王石和陈武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一子王泷。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涉诉宅院之宅基地登记在王惠名下。院内有北房五间,即案件涉诉房屋。
现王泷、陈武就涉诉房屋继承问题起诉至法院,并诉求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王惠名下宅基地内北房5间中东数2.5间由王泷继承。
 
审理过程:
本案庭审中,王洱称1994110日,王惠夫妇、王石、王洱均在场的情况下,王石执笔写下了一份《关于王惠家产继承权问题》的材料。该内容为:“关于继承权问题,房产北至道南至道西至道东,房两所,一所五间,一共十间。以外所有财产均由王洱继承。别人指王石在内不得干涉。关于王惠的所有财产、地基、房产都由王洱继承。以后两位父母均由王洱赡养。立字人:王洱、王石。中间人:陈光彩望渠村。1994110日立。”
王洱在庭审中称此材料为分家单,上面的签名王洱是他的曾用名,涉诉房屋系1985年左右由王惠夫妇和王洱夫妇、王庚一起建造,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并没有王石的份额,因此王石家在1971年搬走了。
王泷、陈武一开始不认可王石写过此材料,后又承认该材料系王石依照父母意思亲笔书写,称诉争房屋系王惠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惠夫妇于1971年左右建造,王洱提交的材料是1994年签的协议,不论该协议是否为王石所签,当时继承尚未开始,王石放弃继承是无效的行为。该协议上并无王惠、钱莹的签字且王石赡养过父母。为此王泷、陈武提交了一份调解书佐证。
王洱则称赡养问题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调解书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王洱还提交了陈华祥的书面证言和申请证人陈光彩出庭作证正是当时现场情况。证人李到庭作证称当年王惠夫妇让陈光彩到场作证,该材料由王石按照父母的意思亲笔书写,并由王石、王洱、陈光彩在上面签字。
庭审中,王洱称钱莹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都给自己了,王石并无份额。为此王洱提交《遗嘱》加以证明,并申请在场证明人陈光彩和代书人王石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形成情况。《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王石拖着不给赡养费和医疗费,钱莹将全部家产给王洱承用,别人无权干涉。
王泷、陈武认为王石对钱莹进行过赡养,不认可《遗嘱》,也不认可陈光彩、王石证人证言,提交陈方书面证词、村委会证明和殡仪馆收费收据以证明赡养情况。对《遗嘱》真实性,王泷、陈武均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只要房屋所有权,不要金钱补偿。双方均同意法院对涉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不进行实体建筑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份额由王泷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泷、陈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涉诉房屋的权属及《家产继承问题》材料和《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关于诉争房屋的区属问题,王泷、陈武称应系王惠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王洱则称应为家庭共同财产。王洱对此仅提交了陈华祥书面证词,但陈华祥并未到庭作证,对此书面证词,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宅基地登记情况和房屋建造情况,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王惠和钱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王泷、陈武并未提供有效反证,根据证人陈光彩、王石的证言,可以证实代书遗嘱形成系钱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形式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对于王洱提交的《家产继承问题》材料,王洱认为这是一份分家单,而王泷、陈武认为这是一份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陈光彩的证言,虽然材料书写认为王石,但其内容都是根据在场的两位父母即王惠、钱莹的意思表示来写的,该材料既不是王洱所成的分家单,也不是王泷、陈武所称的放弃继承权协议,因为其内容第一句提及,应涉及王惠、钱莹的遗产继承问题,而不是分家析产内容,更没有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内容。该材料虽然涉及王惠夫妇遗产继承问题,但是该材料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该材料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因此综上所述,对王洱提交的此材料,因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未予采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王惠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涉诉5间房屋的一半份额是被继承人王惠的遗产,继承人为钱莹、王石和王洱三人。王石赢得诉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该份额转为王石与陈武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石去世时,七个人遗产为涉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王泷、陈武、钱莹作为王石的继承人,每人获得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一份额。陈武表示其应得份额全部由其子王泷所有,对此法院不持异议。钱莹应得的涉诉房屋份额,由于钱莹留有遗嘱,应该按遗嘱继承办理。根据钱莹遗嘱,王泷无权代位继承涉诉房屋钱莹所有的份额。
综上所述,故王泷依法应继承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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