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析一件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屋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常寺、潘季烈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名子女,即常发、常申、常仁、常鸣、常采、常箜。常寺于1992年8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潘季烈于2014年1月9日死亡。
2001年5月,潘季烈和原铁道机关下属某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使用配偶的工龄)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房屋,房价款为1.9万元,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等支付了1200元。1999年,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所有权人为潘季烈。
2013年11月15日,潘季烈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疾病多年来缠身多年来一直靠政府街道等补贴和几个儿子接济维持生活,趁现在头脑清醒特立此遗嘱妥善处理身后之事。现在我住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我在世时由我居住,如不在世了这房产遗产由常发、常申、常仁、常鸣、常采五个儿子按份额继承。六儿子常箜因有一套通州的房产继承,因此不享受这套房产的分配。几十年来六个儿子对我的赡养义务和照顾不一样,包括精神物质金钱各方面,因此继承的份额不一样,经过再三考虑,确定继承份额如下:大儿子常发 35%,二儿子常申 3%,三儿子常仁 25%,四儿子常鸣 26%,五儿子常采 11%。家中其他财产处理:家具和家用电器原来是谁给的就归谁。证明人:陈煌、程控。立遗嘱人潘季烈。2013年11月15日。"
2014年6月2日,六人签署书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于2014年6月2日,在号兄弟六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老太太房产出售,每个人所得按老太太遗嘱办理,兄弟六人全部同意。"
2014年11月17日,常仁与陈洪英(常申之妻)签订协议一份,见证人为常箜,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今天达成协议,房产分配给老二常申、陈洪英16%份额。见证人:常箜。承诺人:常仁、陈洪英。绝不反悔。2014年11月17日。"
2015年2月,常申和其他兄弟因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常发、常仁、常鸣、常采、常箜将常申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要求常申按照遗嘱内容确定各自对诉争房屋的份额。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归常发、常仁、常鸣、常采及常申,其中常发享有35%的份额、常仁享有25%的份额、常鸣享有26%的份额、常采享有11%的份额,常申享有3%的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常申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一流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之后,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办理。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潘季烈在常寺死亡之后购买,房屋所有权证书亦为常寺死亡后取得,常申主张潘季烈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常寺的工龄因此要求认定该房屋系常寺和潘季烈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被废除,况且常寺已经于1992年死亡并注销了户口,其死亡时已经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系潘季烈的个人财产,并无不当。
而潘季烈在死亡前已经立下遗嘱,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遗嘱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本案中常申主张要求依照其妻子与常仁签订的协议分配诉争房产,因签订该协议时其他继承人并未就诉争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亦未表明系常仁与常申之间就起二人各自依据已住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故常申主张协议在起二人之间有效,要求遗嘱继承纠纷中就其二人之间遗产份额进行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依照已住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