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律师解析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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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李翰与张彩伟系朋友关系,陈鑫系李翰之妻,李文斌系李翰和陈鑫之子。
李翰和张彩伟两人是多年的好友,李翰于2013年11月15日向张彩伟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最晚于2014年6月20日还款。后李翰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如期还款。
张彩伟找到李翰要求还款,但李翰一拖再拖,并未还款。因此张彩伟于2014年8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翰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了调节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李翰于2014年9月29日返还张彩伟借款15万元;二、如果李翰未按上述期限返还借款,则应支付张彩伟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李翰负担,于2014年9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张彩伟。法院就上述调解协议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后因李翰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张彩伟申请本院执行。李翰于2015年5月11日因病去世,法院出具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因此张彩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翰的妻子和儿子陈鑫、李文斌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数额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审判结果:
一、被告陈鑫、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翰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张彩伟借款15万元。
二、被告陈鑫、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翰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彩伟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陈鑫、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翰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彩伟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本案中依照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可以确定李翰生前曾欠张彩伟15万元借款的事实存在。
在李翰去世后,在上述调解书中确认的李翰同意给付张彩伟的欠款、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就成为了李翰的生前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翰所欠的上述债务,李翰的法定继承人陈鑫和李文斌应当在继承李翰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