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的分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分类标准
名称
定 义
特别注意之处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
国内法
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
国际法
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
根本法
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法律
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法
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
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是一般法,但是相对于《宪法》来说就是特别法。
特别法
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
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实体法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程序法
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
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
成文法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
不成文法
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