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的渊源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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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渊源含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
①成文法渊源:表现为规范化的成文形式的制定法等。
②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
①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②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①制定法渊源;②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①主要渊源;②次要渊源。
(5)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①分类标准: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
②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以明确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为法的正式渊源;
③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