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名称 |
定 义 |
特别注意之处 |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 | 国内法 | 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 |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 |
国际法 | 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 ||
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 | 根本法 | 宪法 | 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 |
普通法 | 宪法以外的法律 | ||
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
一般法 | 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 | 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是一般法,但是相对于《宪法》来说就是特别法。 |
特别法 | 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 | ||
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 实体法 |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 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
程序法 | 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 | ||
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 | 成文法 |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 | 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 |
不成文法 | 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