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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类标准

名称

定 义

特别注意之处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 国内法 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
国际法 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 根本法 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法律



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法 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 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是一般法,但是相对于《宪法》来说就是特别法。
特别法 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
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实体法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程序法 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
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 成文法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
不成文法 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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