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法理学之法治的含义
发布日期:2016-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2)“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
(3)“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1、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2、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3、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4、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
(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
(2)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1、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2、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3、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