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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追索代理费 当事人反诉欺诈获支持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事人拒交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追索,当事人反诉律师事务所让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构成欺诈,要求返还已交代理费。8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返还唐某代理费人民币1300元。
    2006年5月28日,唐某因办理退休手续出现问题,与徐州凤泉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该所代理唐某进行劳动合同纠纷的行政诉讼,该所指派朱某、薛某律师为本案的第一审代理人。订立合同当日,唐某签署了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制式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受托人朱某、薛某职务为律师,该所还向唐某提供名片一张,注明朱××律师。唐某给付凤泉律师事务所1500元代理费,并出具欠条表示于当月30日前付清余款1500元代理费。但唐某在订立合同后得知朱某是实习律师,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给付余款1500元。

    徐州凤泉律师事务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给付剩余的代理费1500元。唐某则以律师事务所指派不是律师的朱某予以代理,且事先没有声明其真实身份,其行为系欺诈,要求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其将已经收取的代理费1500元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出于对该律师事务所执业信誉、执业能力的了解,相信其能代理好自己的诉讼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对其给予了充分的信任,与其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其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就应按照约定从本所中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向唐某提供法律服务。该所工作人员朱某虽然持有实习律师证,但实习律师毕竟不同于律师。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而实习律师是没有执业证的,故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明确将律师、实习律师分类陈述,由此也可看出实习律师不同于律师。朱某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也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却以律师名义执业,是违反《律师法》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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