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为何补偿?
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为何补偿?
案情:
孙某从2010年3月起就一直在南京巨川公司从事木模工作,截止2015年6月,孙某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长达五年之久。在此期间,该公司一直拖欠孙某的劳动报酬,后来居然连续拖欠四个月工资不予发放,一怒之下孙某立即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相持不下,后孙某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
仲裁庭审理时,就孙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单位认为:孙某离职没有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要求提前一个月离职,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公司无须补偿;孙某认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据此离职,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因此离职依法无需提前告知,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孙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南京巨川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的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第50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孙某作为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所以,仲裁庭的裁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