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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员工应聘受阻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110网律师
    孙某2010年10月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孙某觉得公司前景暗淡、工资偏低,拒绝续签。离开原公司后,孙某很快找到了一家心仪的公司。新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要求孙某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12月25日办理入职手续。孙某数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被拒绝。因孙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决定不录用孙某。失望之下,孙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即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使孙某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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