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卖毒品死刑改判无期案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死刑 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0年2月至3月间,多次以每克410—420元的价格从沈某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被告人陈某多次替陈某某接收毒品并介绍买主,先后贩卖给“小静”600余克、赵某115克、边谋谋4克、邢某等人236克。起诉书指控陈某某贩卖毒品955克。壹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介入
2012年10月被告陈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专攻毒品犯罪的张耀午律师,经过询问、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张律师认为壹审法院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955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后张耀午律师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会见时对被告人提示注意事项,而后做出了辩护方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心灰意冷,认为没有改判的可能了。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家属继续委托张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某某辩护。
庭审中律师发刑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结合全案,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罚当其罪的量刑。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侦查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且本案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犯罪之可能性,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法官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部分建议,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从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