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居民普开菊贩卖毒品3000余克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缅甸居民普开菊贩卖毒品3000余克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案情简介:
普开菊,女,1959年出生,缅甸联邦国人,住缅甸联邦国木姐九谷7区,2004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普开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普开菊伙同他人将海洛因3475.4克运输到昆明,并联系了买主,并约定在昆明市橡胶厂招待所交易,交易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普开菊死刑。
二审期间,律师积极介入后,通过阅卷、会见嫌疑人,调查走访工作,对案件事实提出了一些异议,如:毒品的运输环节、交易联系环节、交易细节等等,侦察机关所确定的事实仍有部分细节存在矛盾,并且普开菊可能有立功情节,涉及到人命关天的事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慎重裁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对全案进行了审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普开菊贩卖毒品罪成立,但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决宣告后,普开菊专门写信对律师进行感谢,称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是律师和司法机关给了她第二次生命。该案的成功改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