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敲诈勒索罪成功辩护免于起诉平台汇总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律师辩护免予刑事起诉【栖霞刑案】-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
本案为一起较为严重的敲诈勒索案,当事人家属极为慎重聘请本站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为全程处理刑事辩护工作。
通过知名刑事律师尽职的努力、出色的辩护以及数份律师意见的沟通和释法,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案件结果-即公诉机关作出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宽大决定。
刑事案件中取保和缓刑通常被看待为较为出色的辩护结果,而不予起诉通常比较罕见,但此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却能更好的终结此案,来满足当事人家属的委托需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在此也感谢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宽大处理、公正执法。
附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诉刑不诉【2010】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中专文化,住南京市白下区。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6月5日延长审查期半个月。本院于同年6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8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案情细节略
案后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其赃款人民币10000元并另外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所在公司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其责任,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0年8月26日
另外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附哪些情况检察院不予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哪些情况检察院不予起诉?下文为大家介绍:
第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存疑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