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锋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夏金锋敲诈勒索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3/11/21
摘要: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就要说服裁判者,说服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基于法定的原因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律师以已之力对长期的侦察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被告人重获宝贵自由,有时甚至意味着无幸的生命将被晚救,意味着对刑辩律师的赞誉与名望。成功的无罪辩护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然而无罪辩护的整个过程并不像结果那样浪漫与开心,当公诉人满怀信心地在公诉席上就座,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对其裁判的时候,并提出量刑意见应判处XX年时,以无罪辩护向其挑战的辩护律师应穷尽全力以事实和法律坚定不移的全力辩护。然而,现实的司法环境是非常“骨感”的,目前除再审、终审有无罪判决外,一审判决无罪的少至甚少。对于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等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然而,令人高兴的是,新刑诉法颁布以后,特别是在河南省各级法院,司法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该案本律师接手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夏金锋,了解、分析了整个案情,本律师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在庭审时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判处十至十二年的情况下,本律师从事实及法律适用到量刑据理力争,最后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的第285天,开庭后的第213天以公诉机关撤诉而告终。
附件一: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刑诉【2012】157号
被告人夏金锋,男,196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50805653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冯店乡连塘河村陈洼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9月25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金锋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金锋,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底,被告人夏金锋采取联名控告方式,到北京上访反映商城县冯店乡政府等部门、该乡高畈村村民曹××在该乡九曲河村新农村开发建设中存在违规占用土地等问题。同年9月11日,曹××为此在商城县城关镇西大畈“休闲时光”茶餐厅内约谈夏金锋,夏金锋以赴京上访该工程要挟索要钱财,后曹××迫于工程停工压力,答应给夏金锋160000元,夏金锋即承诺不再赴京上访。当日,曹××通过转账方式将钱款付给夏金锋。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给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录音笔一支;2、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张;3、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控告书及附件、转账凭证、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定期储蓄存单、商国土资【2012】234号文件、信政土【2010】446号文件、提取笔录等;4、证人王××、谭××、夏××等的证言;5、被害人曹××陈述;6、被告人夏金锋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上访相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波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1、被告人夏金锋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全部案件材料。
附件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商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金峰,男,1965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县冯店乡连塘河村陈洼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2年9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5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系夏金峰之女,首都×××大学毕业生,待分配。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金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3年3月29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至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尧
审判员 卢颖
审判员 赵开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商城县人民法院印章)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