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敲诈勒索案宣告缓刑的成功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被告人王某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一案,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轻,应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当庭查证属实的本案起因来看,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患者去被害人医办室看病,被害人不顾职业道德,心生邪念,利用看病的便利条件,对王某进行语言调戏的同时并用手摸胸,用嘴亲脸,实施猥亵行为。该违法行为已被某区公安分局陈公(东)决字(2012)第5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因此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王某显属被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二、从本案发生的行为过程来看,当天晚上王某就把被害人猥亵她的行为告知了男友被告人蔺某,蔺听后非常气愤,当时就要找被害人说清这事,并与王某商量,若被害人愿意私了,就让其拿1500元钱补偿完事,后在11月7日,王某与蔺某分别电话与被害人联系要求说事,如何解决,电话上并未说明,被害人在电话上承认了猥亵王某的事实,并主动约请王某与蔺某当天下午17时在他的医办室见面,蔺某去时又约请了他的好友被告人何某。当天下午17时许三被告人如约去了被害人的医办室,先是何某以王某兄长的名义讲了被害人猥亵王某的行为,并问被害人怎么解决,被害人认可猥亵事实,表示愿意进行经济补偿,并要求数额由王某决定,王某现场向何某交代要求补偿1500元了事,而何某在现场转告被害人时变成5000元,当时被害人同意,虽然王某在现场听说没有反对,并将自己的卡号让蔺某抄写后交给了被害人。显然,从王某最终收到的5000元,起主要作用的无疑是被告人何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起诉书在事实部分称:“并威胁刘某解决不好此事就向其领导及家人告发,将其名声搞臭”。辩护人认为用词显属不当,被害人确有威胁王某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在现场提出的若不能解决此事就将其丑行告知单位领导及其家人,完全是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有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其个人违法乱纪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申诉的权利,向该院领导告发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有什么不可以?怎么能说成是“威胁”呢?所谓“威胁”仅指行为人为索要财物对被害人提出将要或可能发生的行为必须是一种违法行为,诸如,损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财物等权利或以大字报、小字报贬损被害人的名誉及以虚构或夸大的事实进行告发,至于“把名声搞臭”,这当然是向医院领导及家人告发后必然产生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被害人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谴责使其行为受到约束不至于重犯。近几年我国司法理论及学术界对敲砸勒索罪构成要件一直在进行学术探讨和争论,如被害人确有违法行为,被告人为索要财物在当场提出将要或可能实施的行为又是一种合法行为,被害人因担心告发后对其工作、职务、家庭、名誉受到影响,自愿交出财物究竟是按《民法》不当得利进行调整还是继续按《刑法》依敲砸勒索进行制裁,虽然学术界尚无定论,《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说明,但对被告人提出要向单位领导告发这一合法行为就不能说成是用“威胁”手段。显然王某虽用不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主观恶性较轻,应依法从轻处罚。
四、依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处罚。
五、王某属初犯,偶犯,从犯,父亲亡故后,就在上初一时辍学,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家劳动或外出打工无任何违法乱纪现象,表现优秀,应从轻处罚。
六、案发后经王某请求,王某家属已对被害人钱款进行了退还,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七、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1项:“构成敲砸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2项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从本案来看,王某没有任何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应以三个月拘役或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王某的基准刑。
八、对王某应当宣告缓刑。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建议合议庭对王某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辩护律师:乔军翔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