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办理了王绍其敲诈勒索罪二审无罪释放案,该案一审上虞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绍其有期徒刑4年,本人在二审期间接受委托,在时间较为紧迫情况下,经仔细了解案件事实,会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二审中提出有罪证据不足,并对王绍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取得二审法院的认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