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孽被敲诈勒索,判轻刑靠辩护成功
——张XX敲诈勒索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5年5月30日,委托人范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戚张XX所犯的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范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范XX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张X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36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在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被XX公安机关破案抓获。该案一案四犯,被告人张XX是第一被告人,现已经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委托人范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戚被告人张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张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张XX。
该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张XX、范XX、陈XX、商X经预谋后,窜至本市环城南路和平门站,挡乘被害人郝XX驾驶的陕AAXXXX中巴车。陈XX上车后以打电话为由骗得郝XX三星V-208X型手机(价值840.00元),范XX让售票员及乘客下车,张XX以吃饭为由从郝XX处将该车钥匙骗取。下午3时许,由商X驾驶该车,四被告人将郝XX拉至本市徐家湾XX号三楼303房间商X租住处,张XX、陈XX二人用木棍对郝XX实施殴打,造成郝XX全身多处创伤(经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技术处鉴定为轻伤)。张XX逼迫郝XX写出其与范XX的两性关系坦白书,并以此为由索要现金六万元,并约定次日下午6时先付3万元,期限内不付钱,该车归范XX处理。郝XX为脱身,只好应从。当晚1时许,四人方让郝XX离开,并将该中巴车(价值55200.00元)扣押。范XX让商X将该车开往XX县,停放在XX客运汽车有限公司XX汽车站。破案后,中巴车和手机追回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范XX、陈XX、商X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索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敲诈勒索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敲诈勒索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
二、本案被告张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张XX的家庭现在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显系是初犯、偶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张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张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张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敲诈勒索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中的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显属犯罪未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显系是初犯、偶犯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张XX获得法院判处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