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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刑事律师,敲诈勒索案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3-05-20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长期在嘉定区及周边区县执业,有丰富诉讼经验和一定的人脉资源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好利。
  被告人:李伟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安好利刑满释放后获悉其妻被告人李伟淸与房东王某某有两性关系。二名被告人经预谋后于同月28日22时许,由被告人李伟清约请王某某至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南村211号2室的暂住地,当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李伟清电话联系被告人安好利,被告人安好利即进入室内用照相机对王某某拍摄裸照,随即对王进行殴打,并在逼迫其写下人民币20万元的字据一张后将其放行。次日2时许,二名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民钱财,数额巨大,依照
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应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好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安好利、李伟淸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伟清可宣告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好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伟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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