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国家公诉人:
辩护人接受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人。首先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我们极大的同情和真挚的问候,因为我们深深的知道这种巨大的灾难会给一个家庭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在刚才,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我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回放案件场景的时候,其实我们在座每一个人心情都是极其沉痛的。但是,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被告)定罪处罚,包括我今天的辩护工作,也是围绕着这些而展开的。下面,我将依据刚才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本案时予以充分关注.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犯有绑架罪的犯罪指控不持异议。就***在绑架过程中处于地位、采取的手段并以此给出处以极刑的量刑建议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指使郭英冉等人杀害郑培俊,与之相反,我们认为综合几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确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超出包括***在内的4个被告人的意外,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谈不上谁直接指挥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
首先,我们可以从证据角度来判断。
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能够证明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主要是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犯罪后相互推脱责任的主观心态决定了这些主观证据本身难以保证其客观真实性,需要我们综合考查这些证据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和相互印证情况,并最终得出最为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我们并不否认其他三被告人的供辩中关于被害人的死亡后,对被害人毁尸灭迹的提议最终指向都是***,从表面上很容易使我们陷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证明体系的误区,形成***指使对被害人毁尸灭迹的错误判断。在对以上证据的取舍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截取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的最终指向---就是***提议的,而不考查和分析其供辩本身的真伪。
另外,通过对犯罪心理分析,我们同样可以得出和以上相同的结论。
法庭调查已经明确,在犯罪预备阶段并没有商议杀害被害人。被害人惨遭杀害其实已经超出了开始的犯罪预谋。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使得被告人产生新的犯意和犯罪动机,并最终形成结果加重的后果。犯罪心理学表明,任何犯意和犯罪动机的产生均有来自外界的刺激因素,换句话说,如果所有的犯罪过程均按照被告人计划的局面发展,则最终的后果只能是像***所预计的一样:要完钱就把人放了”。***没有任何引起其提议杀害被害人冲动的外在因素。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并没有首先提议并指使其他三名被告杀害被害人。而所有的有效证据最终能够还原这样一个法律事实,那就是:被告人及于取得财物,伙同其他被告人,采取压制被害人的方法,和其他被告人的打击行为,共同作用导致被害人死亡。
二、关于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关于预谋阶段***的犯罪地位
如前所述,关于犯罪预谋阶段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问题,其余被告的供述和辩解又是统一口径:都是***叫的···、都***说的···,但是,在说到具体内容的时候,又都大量的使用过:我们商量···、我们一起···、我们共同···等等语言,我们认为后者的具体描述更为真实的流露出犯罪预谋阶段行为的共同性,而绝非***一人策划。
其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地位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勿庸置疑,绑架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因此,《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尤其是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更是规定了极刑的量刑标准。由此,当犯罪状态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时,我们在对被告人处罚量刑的时候更应当关注与结果加重情节关联的环节,比如:是谁提议杀害被害人、谁杀害了被害人等等。结合本案,如果将整个绑架杀人的过程看作是一条直线的话,那么,在这条线上依次应该是犯罪预谋---确定被害人---实施绑架---杀害被害人(共同打击行为导致)---处理尸体等一些主要的节点,在这些节点上,其余三名被告人也参与了全部。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到处罚,与之对应,在对***处罚量刑的时候,也应当参照与其他三名被告人量刑,不能高于他们的处罚,量刑要趋于一致,做到同罪同罚。
三、请法庭关注本案特殊性,慎用死刑
本案***归案晚,本应合并审理案件,拆分成个案处理,给各被告人的供述当庭互相验证、辩护人也注意到了控方没有提供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证据及被告人现场指认材料,这些都给法庭举证带来了困难,做不到来分块、逐条剖析该案各被告人的罪行,还不能说,达到大家认为的,办理死刑案件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悔罪态度好,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辩护人曾多次***亲人及***本人沟通,***本意只想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但没想酿成大祸,虽杀害被害人并非本人授意,但被害人之死却与自己有直接关系,***对此异常悔恨,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的人身危险性不能仅看以前,而应更多的关注现在,关注在刑法震慑和法庭威严教育下现在的***。在现代法治大背景下,相信让世人听到罪犯的忏悔,比将罪犯处以极刑更能教育、警醒世人。相信法庭是严肃的,正因备受关注,才更会厘清事实,滴水不露,给各方当事人以最公正的判决,办成经的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被害人的逝去家属是沉痛的,被告人如果逝去,其家属同样是沉痛的。家属无罪,尽量不要让一个案件造就两份无法挽回的伤痛。
再次 恳请法庭慎重量刑,处刑时给***留有余地。
辩护人:戴高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