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
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打击和方便操作,直接实施诈骗的人通常借用别人的银行卡收款。因此,当事人因为出借银行卡,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这类案件,如何有效辩护,这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出借银行卡给直接实施诈骗的人使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工具,符合条件的,构成诈骗的帮助犯(共犯)。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出借银行卡给直接实施诈骗的人使用,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这一点,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来认定。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结合自身辩护经验,如果认为证据可能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不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或者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是在当事人被逮捕之后才介入案件的,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可以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来做无罪辩护。
如果证据能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当事人构成诈骗的共犯。这种情况,通过证据不足辩护来达到无罪的思路是不现实的。
根据诈骗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的帮助犯,符合特定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可以不逮捕。
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做不逮捕辩护,或者不起诉辩护,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辩护,或者从宽处罚(如缓刑)辩护。
根据笔者的辩护经验,出借银行卡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尤其在逮捕之前介入,辩护效果会更好,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越晚,辩护的难度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