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被判死刑的绑架案被告人闫某某二审辩护人,发现重要事实和新证据,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担任被判死刑的绑架案被告人闫某某二审辩护人,
发现重要事实和新证据,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2007年7月,被告人闫某某(十八周岁)与同村2012年晁某某(十七周岁)以卖游戏卡为由骗取某在校学生陈某某交易时,骗取被害人喝下预先准备好的安眠药,然后将其扔进河里,溺水死亡。案发后,闫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中,因附带民事原告人不肯接受闫某某家人的赔偿,不肯原谅被告人闫某某,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闫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晁某某十二年有期徒刑。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后,因闫某某有自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后,因受害人情绪不稳,一审法院再次以绑架罪判处闫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闫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刘泽华律师开始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闫某某除有自首情节外,案发时还有重要疾病,闫某某当时处于神经系统疾病发作期,会见时向其了解了有关情况,证实了这一点,后经了解其家人再次证实了这一点,并经主治医师确认属实,有经治医院病历证明。此一情节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重大影响,定罪量刑时应予考虑。于是在开庭时间极为紧迫的情况下找到证据,提交到法院。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