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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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