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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汇票的承兑、保证与付款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成对。承兑的一般原则有三:(1)自由承兑原则。(2)完全承兑原则。(3)单纯承兑原则。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保证

  (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独立责任;连带责任。

  (4)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

  (1)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

  (2)付款程序: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损失的承担:付款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错付可以善意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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