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词义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词义的发展
在英文中宪法原意为(1)创立、设置、安排、整理体制;(2)状态、情况;(3)决定、确立、批准;(4)命令、批示等意思。
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令和谕旨,以区别市民的立法。到了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用宪法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中世纪末,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率先建立了代议制,确立了对国王权力的限制,改变了国家权力为君主专制的制度。尔后,国王也要服从并执行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所作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英国便把这种制度称之为宪法。亦即确认立宪政体和制度的法律。由此,宪法一词就正式包含了新的意义的专用名词,成为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法了。至18世纪末,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人类成文宪法的先河。
“宪法”一词中国古代亦有之,《国语。晋语九》称:“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有一体之治,故能明号令,明宪法矣”,这些用法均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而将英语翻译为“宪法”是近代以后的事,一般认为是同治年间(1871-1873年),由郑观应、王韬等人在有关译文中首先使用的。1908年,满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宪法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