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2015-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一)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二)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D)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一)判决前的并罚:
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二)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合并执行的刑罚中减去。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同样是“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注意两个特殊问题:
(一)注意:以上漏罪和新罪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的,如果有一个无期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或死刑即可。
(二)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11年)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BCD)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