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减刑
发布日期:2015-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相关法律知识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税收征管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金融诈骗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走私罪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资料:减刑制度
»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分则概述
»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时效
»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假释
»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缓刑
»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