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阶段获得无罪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温某某)
--无罪辩护意见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关于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任建荣律师受温某某儿子委托,担任温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本律师经过查阅卷宗、会见温某某、走访案发现场,咨询证人,现提出如下意见:
温某某不构成犯罪,恳依法对其不予起诉。
· 首先针对受害人蔡某女和尹某某,温某某案发前与温某三谈话都没有提及过,案发现场更没有接触过,所以意思联络和行为配合上都没有任何关联,故对其二人的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 其次,针对受害人蔡某某,案发前,温某某与蔡某某并无矛盾,案发前一天,蔡某某还在温某某家吃饭,和温某某饭桌上谈卖猪排骨杂碎合作事宜,唱戏起钱上温某某很买其面子出资300元并得到蔡某某的赞许。
在意思沟通环节,温某某是为温某三的事情去跟蔡某某理论,而温某三却在温某三出门后,偷偷独自回家去拿刀。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所谓的“伤害故意”(从温某某和温某三的笔录中可以明显体现)。温某某出门时特意吩咐“你在家里,我出去下”(双方笔录都有记载)。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刑事犯意意思联络”。
从行为实施环节,在被蔡某某先行打一拳后,本能回击,但被众人拉开。之后并无任何殴打行为,而温某三却私下拿刀,并突然出现进行捅刺。对此温某三人群包裹,并未注意到。双方之间行无行为上的配合。
故双方主观无意思联络,客观无行为配合。不属于共同犯罪,温某某应当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恳贵院深察温某某的案件情况,对温某某予以不起诉。
辩护律师: 任建荣律师
联系电话:13403699451
二零一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