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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4-10-20    作者:王佰光律师
故意伤害案: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成功
本站讯:20142月,王佰光、范明轩律师在天津蓟县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律师巧妙地运用了 “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效力溯及力规则,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被害人王某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人赵某某均系蓟县某村村民,被告人赵某某系该村党支部书记。20134158时许,王某某等人到蓟县某镇政府反映情况,与被告人赵某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王某某,王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王某见状奔向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即上前将被害人王某致伤。经蓟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之伤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嘴角皮肤擦伤;王某某之伤为轻型颅脑损伤,顶枕头皮血肿,右肘部软组织损伤。天津市公安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于201357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某鼓膜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某头部、右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均无鉴定人签字、盖章。2013102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20131122日,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符合轻伤标准。
另,被害人王某住院病历记载,于2013415日受伤后到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嘴角皮肤擦伤,同年423日出院;出院病历及2013423日电子耳镜检查报告单记载,被害人王某右侧嘴角皮肤擦伤结痂已脱落,左耳鼓膜完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愈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曾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并导致王某受伤;但是,依据20141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听器听力损伤标准,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现缺少证据,因此,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王律师谈本案的制胜关键:专业!
律师,如果被看作是一项工作,那它绝对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关于在本案中律师的专业性发挥的作用,王律师谈了两点:
第一,精通法律是律师的天职,但仅仅精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能够成为律师,都通过了司法考试,法律知识应该都没什么问题,但具体到办理伤害类案件中,懂得如何鉴定伤情也显得非常重要。在本案中,王律师曾办理过数十起伤害类案件,对于何种伤害程度能够鉴定为何种伤情非常清楚。因此,王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在阅卷时敏锐地发现了原鉴定结论中的瑕疵甚至是错误,建议当事人申请了重新鉴定。
第二,时刻关注最新法规动态,利用新法出台的契机,巧妙地运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为被告人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又称为“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原则仅在新旧法存在冲突的情形下适用,对于同一行为或者同一事实的评价,新旧法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原则上适用旧法,除非适用新法可以使行为人受到更轻的处罚。本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在本案中进行伤情鉴定时,适用的是旧的鉴定标准,而在法院进行审理时,201411日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出台并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六周内不能自行愈合的”,才构成轻伤二级,而被害人王某的鼓膜穿孔十多天内便已经愈合,因此,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根据新的鉴定标准并不构成轻伤。王律师证实利用这一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判决。
判决后,王律师以及本案的涉案人以及家属都深切地感受到:律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专业的律师才能把专门的案件处理好。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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