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生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1991年7月的湖北,正是天气炎热,农活繁忙的季节。陈冬生今年承包了5亩旱地,全种上了小麦,赶上今年风调雨顺,虫害少,小麦今年又要丰收。陈冬生的5亩旱地紧靠在公路边上,公路两边是两排高大茂密的白杨树,给炎热的夏天带来了一丝阴凉的希望。
这天,陈冬生割了一亩多地麦子,坐在树荫底下,喝了点凉茶,望望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看看地里金黄金黄的麦子,不时地逗逗路边邻居家正在公路上玩耍的两个小孩。突然,陈冬生看见东边开来一辆黄河牌汽车,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从西边也开来一辆吉普车,速度也很快。这么窄的公路,两辆车速度又这么快,小孩还在路中间,太危险了。陈冬生脑子里转了这个念头后,即迅速站起,一面奔向小孩,一面高喊让小孩躲开。两辆车马上就要相接,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陈冬生疾步奔到小孩跟前,一左一右把两小孩都推进路边的小水沟里,自己也滚到沟里,吉普车也在此刻被黄河牌汽车撞翻。两个小孩都幸免于难,陈冬生松了一口气,缓缓地爬了起来,一个小孩挣扎着也已爬起,但另一小孩却没动静。陈冬生过去一看,原来在自己推这个小孩时,将其头碰到了水沟里的一块石头上。陈赶紧抱着小孩往村医务室跑,医务室医生又让其到乡医院去。经诊断,该小孩得了严重的脑震荡,住院治疗后,仍留下后遗症。
该小孩父母以故意伤害罪将陈冬生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冬生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紧怠避险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危险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3.必须是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34.必须出于避险意图3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6.必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陈冬生在吉普车和汽车即将相接,小孩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当机立断,为拯救小孩生命而将其推向路边小水沟,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且相对死亡来说受伤是较小的损害,故陈冬生的行为应是紧急避险,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