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某某贩卖毒品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权某某共谋从浙江省杭州市购买毒品到徐州市贩卖牟利。2013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从中介绍,以6万元的价格从杭州市萧山区新桥附近购买冰毒600克。被告人周某某、权某某将毒品从杭州运送到徐州后,又通过被告人章某某、刘某某通过物流托运麻古400克(经推算净重37.5克)后经被告人权某某介绍,被告人周某某、权某某将冰毒出售给王某某、颜某(均另案处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高某销售给王某共计34克,高某获得8克冰毒好处费。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权某某在与他人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对其位于徐州市王场新村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将此处的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共计从出租房及被告人权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5包,净重303.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56.3%,红色颗粒328.5颗,净重30.8克,粉色晶体一包,净重0.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下,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1月11日、1月10日将被告人章某某、高某、王某某颜某抓获。公安机关在抓获高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管,净重2.2克。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对其住处搜查时,查获白色晶体9包,净重6.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曾于2012年12月23日持刀将出租车驾驶员胡某某刺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害,后周某某在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权某某的委托,指派孟凡永律师为被告人权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权某某,阅读本案卷宗后,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权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这一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权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共同犯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卖、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被告人权某某的讯问笔录和被告人章某某的讯问笔录,在商量购买冰毒事宜时权某某并不在场,也没有参与购买毒品,且根据被告人章百顺第四次询问笔录第二页:被告人周某某电话中要的是五百克冰毒,而买的时候临时起意增加到六百克,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毒品的购买决定权也不在被告人权某某处,且被告人权某某也没有在毒品购买中进行任何出资。这一点也可以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权某某在2013年2月和我一起到杭州,她陪我去杭州玩的”,被告人权某某在整个毒品犯罪案件中仅仅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权某某对购买麻古一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权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告人权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购买麻古一事是不知情的,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每一次的讯问笔录中都要重点强调麻古的买卖问题,但即使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笔录也没有提及前期和权某某合谋或者权某某知情,而都是在被告人章某某告知周某某价格后,被告人周某某临时起意购买的。对于权某某去取包裹,是因为任何一个常人在得知有有包裹的时候都会去取的,更何况是自己的男朋友让她去取,另外在后期麻古的贩卖中也只有一笔,而被告人权某某也没有参与其中,因为对于该部分麻古被告人权某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权某某长期吸食毒品,恳请贵院量刑时依照《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三款考虑被告人的吸食毒品情节酌情减刑。
四、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讯问笔录和被告人权某某的讯问笔录结合被告人高某的讯问笔录,该批毒品有14克之多是赠送给他人吸食的,因主观方面不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因此,量刑时应予以折减。
五、在被告人权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能主动提供同案犯的联系电话等信息,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上述信息对公安机关早日侦破此案,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权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权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辩护人前期的会见,能感受到被告人权某某对此次犯罪极为懊悔,在看守所期间,被告人权某某服从管理,表现良好,;从整个案子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权某某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权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权某某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鉴于被告人权某某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人权某某给予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办案心德:
在该案件的每一个阶段,辩护人都与嫌疑人进行细致的沟通案件情况,细致审阅案卷材料,详细的做出阅卷笔录,逐笔核对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侦查人员、公诉人、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关系、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意见,毫不谦虚的说,放下卷宗,这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刻在我的脑中,庭审的情形在我脑海中多次模拟。根据案卷材料,辩护人制作了上述辩护词,本可以按照辩护词读一读,这个案件就可以交工啦,但是辩护人在该案件审理中针对公诉人所说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详细记录,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陈述周某某到案经过是这样的“抓捕权某某后,在权某某带领下搜查了权某某的住处,并抓捕了另一个嫌疑人周某某”,这样的陈述在整个卷宗中只字未提,抓捕经过也描述的很简单,在起诉书中也没有任何对此的阐述。但在辩护人看来,这就是一个大大的惊喜,辩护人立即增加辩护意见“被告人权某某协助抓捕周某某,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变现,根据刑诉法之规定,应予以减刑”庭审后,辩护人联系承办法官,交流案件情况,再次重申权某某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判决结果下来的之前中院法官给辩护人打电话,告知辩护人权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另一同案犯周某某有立功表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共同犯罪人权某某有立功表现(非重大立功),且仅仅认定贩卖冰毒600克,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案件结果我不做评论,我欣慰的是有两个辩护意见被中院采纳,挽救了一条性命。我记得在我大学三年级参加一次刑事案件的庭审,被告人是两个刚刚成年的孩子,两人劫持出租车并杀害了出租车司机,辩护律师是一位年长的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庭审中我没有见到辩护律师做任何记录,而是看到辩护人心不在焉的样子,辩护环节也是几句话,这几句话我一直记得“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是初犯,也才成年,恳请法院宽大处理,”庭审就这样很“和谐”的走完啦。很多人也都会认为,刑事案件好做,会见一下,阅一下卷,制作一个辩护词,庭审宣读一下就完成了。现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般不会打证据埋伏,但也不排除,因此,庭审中抓住每一个细节就成为辩护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