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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网友发帖构成侵权,网站的责任有多大?
发布日期:2015-10-16    作者:110网律师
网友发帖构成侵权,网站的责任有多大?
【案情简介】
王某系睢宁县某镇村民,曾任该村组组长,现系镇规划办职工。在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上,网名为沙滩脚印的网友于201441日发表题为请县政府查沙集规划办,村霸王某霸占集体土地贪污集体公款的帖子;2014412日、2014414日、2014417日又发表类似标题帖子。王某认为以上帖子歪曲事实,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遂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帖,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及时予以删帖。2014422日,网友沙滩脚印再次在西祠胡同上发帖请领导好好查查沙集规划办,沙集村鲍洼组长,村霸无赖王某,他做的假账和他贪污集体2014429日,王某对该帖子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2000元。2014522日,王某公司在知道上述帖子内容侵权的事实后,未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防止损害扩大,致使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被同一发帖人多次在西祠胡同上发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并在西祠胡同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公证费2000元。公司于20146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王某起诉状副本后,立即将沙滩脚印2014422日所发帖子予以删除。
 
    【法院审理】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维护名誉权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名誉权。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并不能阻止网友在其网站上发帖,也未发帖侵犯王某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第一次接到王某要求删帖的相关函件后,已及时进行删除;此后,王某发现网友沙滩脚印再次发帖时,并未通知公司删帖。但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王某起诉状副本后,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涉案帖子,其已对网站内容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另外,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内容应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但本案的帖子涉及的内容并不属于该事先审查的范围,故对网络用户沙滩脚印再次发布相同内容帖子的行为,公司不可能知道。综上,王某认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得知其被侵权的事实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铭天团队律师点评】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某公司仅仅采取删除帖子的措施,并没有及时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相同的帖子在被删除后不久再次被沙滩脚印发送至网上,造成了王某名誉损失的扩大。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针对涉嫌侵权的帖子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侵权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对于该条款中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定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此作出定义,但这些措施均是网络技术领域专有名词。删除通常是指直接将存在侵权行为的网页内容进行删除,使侵权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不再在网页上出现。屏蔽通常是指有针对性地阻止某些信息出现在特定的网站上,往往只是将涉及侵权信息的部分加以屏蔽,而并非屏蔽所有的网页。断开链接通常是指在难以直接删除侵权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将本网站与该网页内容之间的链接切断的形式,阻止该网页具有的侵权信息进一步散布。
必要措施的选择上,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其采取必要措施的类型也不同。如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采取屏蔽信息的方式,而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主要采取删除信息的方式。侵权责任法中所列举的方式,并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没有措施力度上的递进关系,具体如何采用,需要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侵权信息的具体形式等因素作出选择。本案中,公司作为西祠胡同的经营者,属于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接到王某的通知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帖子予以删除,应当说是比较彻底的处理方式,已经有效防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如果要求公司仅仅基于沙滩脚印针对一个问题的集中发帖行为,就对其采取中止服务(即王某所主张的封号)的措施,则该种权利限制措施与其侵权行为、侵害后果之间不成比例,将影响其正当的使用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网络监督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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