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予以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43】
对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予以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43】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3(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13号
某公司不服镇江市某出对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予以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毁坏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实行专用制,不得用于运输普通货物,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亦有可能对所运输的普通货物造成危害。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企业,违反规定将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用以运输普通货物的,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