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2
环保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42】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2(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12号
某汽车系统公司诉苏州某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任何存在废气排放可能性的单位均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有如实向行政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法定义务,应自觉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被检查单位拒绝现场执法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予以处罚。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