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处罚案【学习札记17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74
苏州某食品公司不服某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处罚案【裁判摘要】以行政罚款为目的的“执法经济”行为本身系对立法宗旨的背离,故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民事侵权民法救济为基础的前提下,以实现执法目的为限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管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裁量权。行政机关未考虑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