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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9】 院案例裁判摘要169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供水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9

南京市某公司因二次供水小区收费诉开发商某地产公司等供水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管理是国内大中城市供水管理中的难题,特别是当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出现跑水、漏水时,不仅面临巨额水费如何承担问题,更牵涉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深层次的责任问题。处理此类水费纠纷应以供水合同为基础,自来水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供水合同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缴纳水费责任;但自来水公司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由自来水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住户收缴水费的,应视为已变更了原供用水合同主体。真实水差由供用双方共担的未来裁判思路,才符合供用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及促进水务管理创新,避免自来水流失浪费的公共政策。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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