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业主拒缴物业费
房屋空置业主拒缴物业费
没有实际居住的房屋,业主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费是否无需缴纳?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提醒空置房业主,不论入住不入住,物业费都要缴纳,逾期不交,即使不入住,业主也要承担逾期缴纳的违约金。
业主周先生一家4年前搬离以前所住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周先生搬离后,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便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周先生起诉至法院,称周先生自2011年1月开始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公司多次向周先生发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业费。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他已在2011年9月搬离该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他和家人并没有接受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物业公司不应向其收取物业费。周先生认为,即使要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应合理收取,因房屋空置,他只愿意缴纳一半的物业费,但是被物业公司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并缴纳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先生对物业公司的物管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周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法官庭后表示,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业主房屋空置也不能拒不缴纳物业费,所以业主如不居住房屋应提前与物业公司妥善协商物业费的标准问题,如协商不成仍应按合同约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