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误区
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误区
【基本案情】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岩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及交费义务,赵岩为福林家园5号楼4单元某室业主,房屋面积106.75M?,物业服务标准为0.6元/月M?,滞纳金为拖欠服务费的3%。被告入住后,自2011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1536元,逾期交费滞纳金1536元×3%=46.08元,共计人民币1582.0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582.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了服务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被告既然已经享受了服务的权利,理应履行给付的义务,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物业费,显系不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有理,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提到的单元门上方因漏水导致楼内墙皮脱落,楼下地板砖破损,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规定不在原告维修服务范围之内及责任内,被告反映的其他情况不是拖欠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536元,滞纳金人民币46.08元。